引言:《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為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上述稅法明確規定,用于集體福利的進項稅不得抵扣。當然,這篇文章想說的是“怎么扣”。
A公司制造企業一般納稅人投資建設職工食堂,外包建筑企業A施工.建設完成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注明金額300萬元,稅額27萬元,價稅合計327萬元。
甲公司考慮到食堂屬于集體福利,故一并確認固定資產成本。
借:固定資產327萬。
貸款:銀行存款327萬。
這沒有什么不對的。
但是,A公司又做了一個決定,計劃定期在食堂召開辦公會議(次數不限,稅法上沒有限制)(注:一定要保留會議記錄,保留簽到表、照片等證據;稅收籌劃一定要合法、現實,這個會一定要真的開,哪怕你一年開一分鐘。當然,如果你不放心,可以每個納稅期、每個月、每個季度開一次會,哪怕是兩三個經理開。好吧,那么,這個食堂也是用于“集體福利”的(稅法沒有規定比例,可以不禁止)。
現在我們來看兩個稅法。
《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不得抵扣)購進貨物,不包括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12個月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和器具。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增值稅納稅人)、附件2(原增值稅納稅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用于簡易計稅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稅法明確,對于用于集體福利的不可抵扣不動產,僅指專用于集體福利的不動產。上述A公司食堂,用于集體福利(吃飯)和辦公會議,不屬于“集體福利專用不動產”,可以抵扣。相應的條目可以更改為
借:固定資產3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27萬。
貸款:銀行存款327萬。
基于上述原則,本文再補充一個例子:B公司購買公交車用于員工上下班接送服務,自然不能抵扣。但B公司決定這輛公車有時用于召開辦公會議接待客戶和員工(當然也可以做其他事情,只要屬于應稅項目),因此不屬于“專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因此可以扣除。
注:以上扣除為全額扣除,不需要按照使用比例拆分。因為稅法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采取的是“全額包含、分項出借”(即減法)的原則。
第一步:取得專用發票,納入抵扣范圍。
第二步:專用于集體福利的不動產和固定資產不得扣除33,354;但非“專用于集體福利的不動產和固定資產”不在“不可扣除”范圍內,不需要扣除。
至于《拜神供品支出,如何才能稅前扣除?請看群友答案(還一個更狠的)》文章中提到的“寵物狗”,如果是公司保安每天帶它出去散步行使“巡邏”職責,那就是“護衛犬”,取得專用發票依法抵扣自然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