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的一個特殊責任主體。借款方向為貸款人登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金額,借款人登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余額在貸款人,反映公司的壽險責任準備金。
1、保險責任準備金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公司)從原保險合同中提取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2、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也可單獨設置“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科目。
1、保險公司根據精算提取的準備金:
借: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貸款:保險責任準備金
2.保險合同提前終止時:
借:保險責任準備金
貸: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
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之一。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履行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必須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種責任準備金。
(2)確保償付能力原則。實質上,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是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具備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具備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種責任準備金用于突發事件,否則就無法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新制度的規定,對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進行計量,金額為清償債務所需的預計支出。由于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上要確認,這就涉及到一個計量問題。實際上,目前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是有一定的計量方法的。當然,由于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使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折現率,會計師很難從保險合同交易中直接計量負債,需要依靠精算師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來計量。
因此,新制度規定的通用計量方法對其不適用,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需要精算技術的配合,這也是保險會計的顯著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