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關于小微企業和小規模企業區別的會計信息。文章為您詳細介紹了會計從業人員和在工作和學習過程中關于小微企業和小型企業區別的相關財稅知識,或許只能幫助您解決小微企業和小型企業區別的財稅實際問題。
有很多會計,尤其是剛剛走上會計崗位的小白,還是分不清小微企業和小規模企業的區別。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小微企業
(一)小微企業所得稅標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分類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月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暫免征收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C)與融資有關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分類標準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機構向農戶、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本機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這里所說的“小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令〔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
以下為2018年5月1日前規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2.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2018年5月1日,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8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允許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是所有關于《小微企業和小規模企業的區別》的會計信息。會計行業的朋友在工作過程和學習評價中遇到與“小微企業和小規模企業的區別”相關的財稅問題。請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