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壞賬準備的會計分錄
對于一些可能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一般設置“壞賬準備”賬戶進行核算。壞賬準備屬于備抵賬戶。提取壞賬準備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壞賬準備的會計分錄
1.計提壞賬準備時: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貸款:壞賬準備
2.抵銷超額計提的壞賬準備時:
借方:壞賬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
3.壞賬發生時: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4.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確認后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款:壞賬準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5.或者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款:壞賬準備
關于壞賬和壞賬損失的知識。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幾乎不可能收回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是指實際發生的壞賬造成的損失。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發布公告》(2011年第25號公告):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予以確認:
(一)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出具法院終(中)執行文本;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題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收入總額萬分之一,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當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