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1.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費用應在以后期間進行相應調整,使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在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
3.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2)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企業根據資產減值準則的規定確定某項資產已經發生減值的,應當根據確認的資產減值金額作如下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款應收賬款減值準備:
應收款項隨后以攤余成本計量。
減值損失確認后,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資產價值已經恢復,且客觀上與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情有關(如債務人信用等級得到提高等。),應當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照收回的金額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如果未計提減值準備,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超過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應收賬款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檢查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賬款發生減值的,應當將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減記的金額確認減值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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