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的遣散費怎么處理?學會這三個詞條就夠了!
因裁員而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按“職工工資-福利費”計提。“管理費用”包含在分配中。
1.計提時會計分錄:借記: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不要與福利費混淆)
2.實際支付時的會計分錄:借:應付款-辭退福利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3.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離職補償標準1。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離職補償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離職補償金金額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常見:離職補償金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作為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組成部分。
很明顯,離職員工在企業中已經不再是“被雇傭或被雇傭”了,所以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不是工資薪金。因此,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得將遣散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具體來說,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這部分支出不得填寫“A105050員工工資調整表”。同樣,“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一行“職工薪酬”一欄也不允許填寫。如果你填了表,稅務部門會讓你再減一次。常見二:企業存在員工離職的可能性,從而提前計提“離職補償金”并計入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總稅函〔2015〕299號指出,企業按照公司財務制度提取職工離職補償金,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整“預提費用”的本年發生額。職工離開企業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金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稅款的發生時間從實際支付時算起,未支付的“遣散費”不得扣除。正確的填寫方法:填寫“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4行“其他”欄。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并未明確規定遣散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所以很多企業認為企業實際支付的任何職工遣散費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遵循謹慎性原則,我建議,如果企業支付的職工離職補償金沒有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確認的費用可以按照企業實際核算處理,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標的,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后進行相應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寫《決算申報表》時,可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24行“其他”一欄填寫企業實際支付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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