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他股東購買股權時如何記賬?
1.根據已知信息購買股權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其他
2、購買股權的會計處理分為兩種模式:
成本法下購買股權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銀行存款
將權益法購買的股權與被投資企業按比例分享的價值進行比較,如果支付的價值大于分享的比例,則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銀行存款
將權益法購買的股權與被投資企業按比例分享的價值進行比較,如果支付的價值小于分享的比例,則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銀行存款
非營業收入
股權價值的后續調整
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化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1.投資收益
根據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調整被投資方的財務報表,以被投資方在收購時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凈利潤。調整后凈利潤=調整前凈利潤-(母公司費用-子公司費用)。抵消未實現的內部交易損益。
調整后凈利潤=調整前凈利潤-(全部內部交易損益-已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款:投資收益
2.其他綜合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貸款:其他綜合收益
3.其他權益的變化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請正確書寫詳細內容]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請正確書寫明細科目]
實收資本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權資本中所占份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科目。
(2)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3)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其債券轉股的權利,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余額借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及利息調整)”科目,根據其權益組成部分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根據股份面值和轉股股數計算股份總面值。
貸記本科目,根據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如果有現金支付不可轉換股份,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將重組債務轉為資本時,應當按照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以及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企業股份的總面值,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按股份公允價值總額與相應實收資本或股權的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科目,按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
(4)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按照行權日實際行權條件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照應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五、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借記本科目(歸還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回報投資”,貸記“盈余公積-利潤回報投資”。
中外合作經營清算時,借記“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貸記“歸還投資”、“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實收資本或股本總額。
私募股權支付和私募案例。
案例1:甲公司以定向增發股份和一項固定資產的方式購買另一家公司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80股股份。為取得股份,甲公司發行普通股2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價值5元;某固定資產賬面原價1000萬元,累計折舊500萬元,公允價值800萬元。取得股權時,A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8億元/80萬元。B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股權出售前計稅基礎的長期股權投資為6000萬元。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
股權支付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20005)10800=
假設其他人同時滿足特殊重組條件。
A公司和B公司選擇特別重組。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元。
(10800-6000)(80010800)=
2.計稅依據,誰從b公司取得了A公司的股權。
6000=
收購企業A公司
1.固定資產轉讓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800-(1000-500)=300。
2.計稅依據,誰從A公司取得了A公司的股權。
6000 10800=
對于B公司來說,與一般重組相比,當期重組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10800-6000)=,而B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依據小于=(和與不相等是由于小數四舍五入),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對于A公司來說,A公司收購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也降低了。
與一般重組相比,特殊重組的稅收更高。
(二)以控股公司股權支付的情況。
案例2:繼案例1后,將A公司定向增發股票變更為公司子公司B公司持有的2000萬股普通股,以每股公允價值5元的股權換取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A公司和B公司選擇特別重組。
被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的所得稅處理同案例1。
計稅基礎,誰從A公司收購了A公司的股權,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600010800=600010800(其中10800已計入損益)。
而A公司原來持有B20的2000萬股,計稅依據是8000萬元。選擇特殊重組后,計稅基礎減少=,計稅基礎發生變化。如果甲公司原來持有乙公司2000萬股,計稅依據為5000萬元,計稅依據會增加=。
如何通過購買其他股東的股權來記賬,本文已有詳細闡述。因為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與被置換的控股公司的計稅基礎不一致,所以讓差額的計稅基礎消失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規定‘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由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權的原計稅基礎決定’,選擇以其控股公司股權支付的特別重組似乎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