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于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的會計科目考試材料。在本文中,薛向會計朋友詳細介紹了稅務人員需要了解的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的會計知識,或許可以幫助您解決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會計處理的財稅問題。
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會計處理
根據IFRS(會計準則)規定,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負債”,初始按公允價值確認,其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當公司估值增加時,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公允價值也會增加,這種公允價值的增加需要在利潤表中確認為“公允價值損失”。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估值下降,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公允價值也將下降,相應的公允價值下降在利潤表中被視為“公允價值收益”。一般公司會在非IFRS(類似于“扣除非凈利潤”)披露中將這部分非現金損失作為非經常性損失排除在外。
當公司上市時,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的持有人可以按照轉換日普通股的公允價值(IPO發行價)將其轉換為普通股。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的余額與股本的差額計入股本溢價,之前計入留存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通常為虧損)留在公司未分配利潤(或彌補虧損)中。
舉個例子,比如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成本100萬,公允價值上漲1000萬。公司上市后轉換為普通股,按照轉換比例轉換為50萬股。
1.當公司向投資者發行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時,可轉換和可贖回優先股的初始計量。
大衛:銀行里有一百萬。
Cr:通過損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負債-100萬股可兌換可贖回優先股。
2.當公司估值上升時,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公允價值上升。
Dr: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萬。
Cr:損益公允價值負債-可兌換可贖回優先股1000萬股。
3.當公司上市時,可轉換和可贖回的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
Dr:損益公允價值負債-可兌換可贖回優先股1100萬股。
華潤:股本50萬元(假設面值1元)。
華潤: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050萬。
優先股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會計[2014]13號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用了很多文字,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詳細介紹。在“工具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部分,文件充分運用了實質高于形式的原則,提出將根據財會[2014]13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工具的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作為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其回購和注銷作為權益變動處理。對于根據財會[2014]13號分類為負債的工具,無論其名稱是否包含“股份”,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均作為借款費用處理,其回購或贖回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作為優先股,它具有負債和權益工具的雙重性質。企業發行優先股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業務特征,按照財會[2014]13號對債務和權益工具特征的描述,將優先股分為負債(應付債券)或權益工具(其他權益工具)。
如果你是會計實務的忠實聽眾,一定要記得解讀之前會計實務中關于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的會計處理。你還記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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