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的采購發票、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稅[2010]45號)文件規定,公益捐贈票據是公益捐贈費用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根據《財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稅〔2018〕15號),公益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當年扣除;超出部分應在結轉后三年內扣除。
此次疫情中,《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稅2020年第9號公告)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贈的現金和物品,打破了12的限額,規定可以全額扣除。向政府部門或公益組織捐款,需要按原有傳統規定獲取捐款票據。這次新明確,直接捐贈給醫院的接收函也可以作為證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所發生的捐贈費用,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都可以按照捐贈憑證上的金額在稅前扣除。這里的捐贈費用稅前扣除憑證是醫院出具的公益捐贈票據或捐贈接收函。
第二,現金捐贈與實物捐贈的比較
如果是現金捐贈,完成上述處理就夠了,是簡單的捐贈支出。但如果是實物捐贈,根據稅法規定,就會涉及視同銷售的問題。換句話說,實物捐贈不僅涉及捐贈業務,還涉及“實物變現”的視同銷售業務。
(一)企業所得稅作為銷售額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企業將商品、財產和服務用于捐贈等目的的,視同銷售商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服務。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于屬于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也就是說,企業購買的口罩等物資,在捐贈后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應視為銷售。也就是說,一方面要作為銷售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在稅前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應當取得購貨發票。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貨物免費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則需要將其視為銷售。
《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有關條例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視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而沒有銷售額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 .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3.根據組成計稅價值,組成計稅價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用外購物資直接捐贈,如果屬于非公益性捐贈,一方面要計算銷項稅,另一方面可以抵扣采購過程中的進項稅?梢,如果在采購過程中沒有取得發票,進項稅是不會抵扣的。
根據2020年第9號公告,新冠肺炎用于防疫的公益性捐贈貨物免征增值稅。但不代表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采購環節可以免開發票。免稅時,采購環節的進項稅要轉出。
三、捐贈業務的會計處理
現金捐贈業務,會計處理相對簡單明了。實物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不僅涉及實物流通的會計核算,還涉及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同時,捐贈業務不符合條件
2.捐贈環節的會計處理:
借方:營業外支出22.6萬元。
貸款:20萬元有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6000元。
企業一般采購后直接捐贈,所以有些人會合并上述賬務處理。
從核算的角度來說,購買的口罩等物資也要取得發票作為核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