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會計分錄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Xi》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屬于營業外支出性質,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但對于生產經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為行政原因,不能扣除。條目是: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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