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以其股權作為出資,會計人員應如何處理?以下是邊肖為您整理的股權出資的會計處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簡介:股權出資是指投資者以其股份作為出資向中國境內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行為。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出資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股權出資作為一種重要的出資方式將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本文將股權投資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差異分別按照公允價值計價和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進行。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向中國境內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行為。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出資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股權出資作為一種重要的出資方式將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本文將股權投資涉及的會計處理和稅務差異分別按照公允價值計價和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進行。
一、公允價值股權出資
在非企業合并模式下,股權投資的本質是以對一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對另一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者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確定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也就是說,在被投資股權或被轉換股權的商業實質和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當將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被轉換股權的成本,將被轉換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者應當以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股權出資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本案股權出資和投資者作為企業合并對價投入的股權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投資方將股權出資的‘公允價值’與投資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之和作為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 30公司股權,賬面價值230萬元(初始投資成本200萬元,損益調整為30萬元)。根據投資協議,A公司將其在E公司30的股權作價250萬元,與B公司以現金出資750萬元成立C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25的股權,B公司持有75的股權。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50
貸款:對E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00
E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30
投資收益20
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E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50
現金750
貸款:實收資本1000元。
從上述會計處理來看,A公司在會計上實現了股權轉讓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會計上股權轉讓收入與稅務上應確認的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稅務調整。主要是由于會計上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份額已確認為投資損益,調整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務處理上未確認投資損益,未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導致股權轉讓收入的會計和稅務規定存在差異。同時,根據(國[2004]390號)的規定,一般股權交易中,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得確認為股利收益。A公司結轉對E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從上述會計處理中轉出明細科目“損益調整”30萬元,在稅務處理上也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投資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資本結構調整等重組活動。相關資產的隱含增值或損失在稅務上已經確認的,可以按照確認的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成本。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投資者A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和投資者C對E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在計稅基礎上是一致的。
二。按賬面價值的股權出資
如果股權出資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原則上不應導致所涉及資產和負債的估值基礎發生變化。根據《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以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繳股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為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同時,投資者因企業合并的股權出資而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非企業合并模式下的股權出資行為不符合股權交換商業實質條件的,或者股權出資或股權交換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投資者應當將股權出資的賬面價值和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股權交換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上述情況涉及的會計處理無需確認股權轉讓損益。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除合并業務參與方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外,企業以經營活動中取得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照相關的非貨幣性資產和銷售公允價值的投資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照規定確定資產轉讓損益。股權出資屬于文件規定的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損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即使經稅務機關核實,投資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仍可根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按照合同或協議價值確定
此外,在會計處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所有直接相關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71條規定“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所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與會計上的計稅基礎不同,企業需要進行登記備查,并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同時,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屬于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根據《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這也會導致納稅調整的差異。
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賬面余額為25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公司持股比例為10。A公司以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作為出資向C公司投資。C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A公司持股比例為3。不考慮相關稅費。那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相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公司A
借: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30萬元(1,000 * 3)。
借款: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25萬元。
貸款:投資收益5萬元。
2.B公司
借:甲公司實收資本10萬元(100 * 10)。
貸款:丙公司實收資本10萬元。
3.C公司
借: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30萬元(1,000 * 3)。
貸款:A公司實收資本30萬元。
另外,仍執行原會計準則(制度)(原)的相關企業與上述會計處理不同,此處不再介紹。
借:長期投資(被投資單位)
貸款:銀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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