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通局(委),各擴圍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交通局:
根據《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公路安全暢通,加強路產保護和管理,規范路產收費行為,經研究,現將我省路產損毀、占用(含利用,下同)的賠償(補償)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費用及標準:見附件。
二、收費范圍:
(1)路產損害賠償(補償)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害,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運河、鋪設管道、電纜、架設桿線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道路和道路用地,且未按要求修復的。
(二)占用公路路產補償費: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運河,鋪設管道、電纜,架設桿線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3)超限運輸公路路產補償費:超過法規規定價值的車輛超限運輸。
(4)超限運輸押運費: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組織超限運輸車輛押運。
三、收費主體:
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補償(賠償)和超限運輸路產補償費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根據管理和經營范圍分別收取。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管理手續后,公路經營企業方可收費。超限運輸押運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收取。
四、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本通知規定的費用應當用于損壞公路路產的修復、養護和重建以及購買票據,以確保及時、順利、安全恢復。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取的費用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在《收費許可證》辦理,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票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費用屬于經營性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使用稅收票據。
(二)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固定收費場所公示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未列入本通知的路產損毀項目,可修復的和不可修復的,由路產管理人、經營者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后確定。
(四)省重大項目涉及的公路路產損毀、占用補償,按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成都鐵路局、省電力公司《關于印發公路、鐵路、輸電線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遷改工程建設管理協調意見的通知》(川發改項目〔2010〕393號)執行。
(五)經公路管理機構技術審查同意,占用涉及農業生產和村民生活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村民自有房屋建設過程中必要的管線穿越(穿越),免收路產占用補償費。因施工造成路產損壞的,按規定收取損壞補償費。
(六)已計重收費的路段,不得再次收取超限運輸道路路產補償費。
(七)本通知規定的費用包括公路路產損壞修復占用的直接費用和交通作業的間接補償費用。公路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