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業務時有及時開具發票的義務,但由于業務面對C端消費者,自身開票率不高。教育培訓合同終止時,消費者要求教育機構退費,有的教育機構會要求必須先扣除全部增值稅。最近,筆者接到了很多類似的咨詢?紤]到這個問題的普遍性,筆者做一個簡單的總結。
教育機構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總額是價稅總額,包括培訓費(價格,稅法上一般指銷售額)和增值稅(比如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收取10600元的費用,其中10000元是培訓費,600元是增值稅)。
教育機構要求退費并提前抵扣全部增值稅,顯然不合理。
教育機構應當退還的培訓費(尚未發生的培訓費)所對應的增值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1]和第三十一條[2]的規定退還給消費者,培訓機構無需納稅;已經繳納的,可以在當期退稅期間抵扣銷售或進項稅額。而且教育機構的報價大多包含(增值)稅價(價稅合計)。退款以實際支付為準,根據上課進度計算出的發生費用實際包含實際增值稅。
此外,開票單位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按照7的稅率繳納城建稅(市區),按照3的稅率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照2的稅率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稱為稅費。城建稅及其附加與增值稅一并繳納。如果退款,不繳納增值稅,或者當期抵扣,沒有相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因此,在退費過程中,不存在教育機構開票造成的額外稅收損失,要求先全額抵扣稅費沒有事實依據。
[1]shuminghao 123 QQ.com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貨或者折讓退還給買方的增值稅,應當在銷售貨物退貨或者折讓的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因購進貨物的領用或折扣而收回的增值稅,應在購進貨物領用或折扣發生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銷售貨物被退回或者打折、開票有誤等,并應按規定開具紅色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稅額。”[2]shuminghao 123 QQ.com第三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價而退回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在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價的當期銷售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