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當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或職工福利時,會計人員應相應地將其作為銷售處理。視同銷售行為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視為銷售行為的會計分錄
1.屬于自產自用性質的,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性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如果將委托、自產或外購貨物用于投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如果將委托、自產、外購商品分配給投資者或股東,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委托加工物資和自產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其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費用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的商品銷售相同,應視同銷售,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那么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什么算銷售?
視銷售為意義: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會計中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范圍不同。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增值稅‘扣除投入產生產出’的鏈條終止,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個人消費或職工福利等。但是會計沒有做過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是指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會計上沒有對收入進行處理。
核算為銷售:是指沒有收入但被視為收入。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以下八種類型:
(1)將貨物交付他人托運。
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于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委托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利用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
將自產委托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生產、加工或采購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