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8條的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可歸屬于固定資產的專業服務費。因此,購買車輛所支付的車輛購置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車輛購置稅是在特定環節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征收的一種稅,以在中國境內購買特定車輛為征稅對象。從性質上來說,屬于直接稅的范疇。車輛購置稅是2001年1月1日起征收的新稅種。它是以原交通部門征收的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為基礎,以‘費改稅’的方式進行改革。車輛購置稅基本保留了原車輛附加費的特點。
一般來說,企業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應視為購買車輛的成本。車輛購置稅是一次性繳納的,所以可以不用‘應交稅費’科目核算。核算時,可將企業實際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