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營安排的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第二條:合營安排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中的一個參與者不能單獨控制該安排,但他們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組織其他人控制該安排。
哈哈,舉個栗子吧:甲、乙、丙共同成立一家公司,35、35、30股。根據協議,對回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得到擁有70股或以上股份的參與者的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和實施。
川哥講會計:這種情況下只有A和B一致同意,大于等于70,A和B共同控制公司。
(2)注意,下列情況不屬于共同控制。
舉個栗子:甲、乙、丙合作開了一家公司,35、35、30股。根據協議,對回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只有在股權大于或等于60的參與者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和實施。
川哥講會計:A、B組合,B、C組合,A、C組合比例60以上。這種組合不是唯一的,所以不構成共同控制。聯合控制要求這種組合是唯一的。詳見第40號標準。
(3)合營安排分為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
我們舉個栗子:A有一個價值100萬的門面,B有一套價值60萬的桌椅,C有一批價值40萬的鍋碗瓢盆。約定甲、乙、丙各有門面、桌椅、鍋碗瓢盆,產生的費用和利益按照5:2分配。合資安排屬于共同經營。
以某合資企業的栗子為例:A給一個門面,B給一套桌椅,C給一批鍋碗瓢盆,合作擺一個早餐。早餐是獨立注冊的企業,甲、乙、丙不再享有自己的財產,而是作為獨立的實體經營早餐。甲、乙、丙只對早餐的凈資產享有權利,而不直接對門面、桌椅、鍋碗瓢盆享有權利。
川哥談會計總結:合管合神,永遠算計,離心離德;合資企業一起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團結一致,最后共享。
(4)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的會計差異。
聯營成門面,價值100萬元,占50,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合營安排100萬
貸款: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100萬元。
合資公司投資實體A,價值100萬元,占50。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A 1 000 000
貸款: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100萬元。
川哥談會計總結:根據會計分錄,共同經營的資產并沒有真正投入,仍然是自己的資產,當然不能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合營企業的資產是真正的投入資產,只能按照股權享有凈資產的權利。當然長期股權投資是可以確認的。
(5)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范圍:控制、共同控制和合營。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和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股權投資。
川哥談會計總結:終于明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范圍包括合營企業,但不包括共同經營,也就是說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范圍包括了合營安排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6)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節選
第二條合營安排,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資企業安排具有以下特點:
(1)所有參與者都受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任何參與者都不能單獨控制該安排,任何對該安排有共同控制權的參與者都可以阻止其他參與者或參與者的組合單獨控制該安排。
第三條合營安排不要求所有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第五條共同控制,是指對一項安排的共同控制
第七條兩個以上參與方能夠共同控制一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第十一條非通過獨立實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歸類為共同經營。
第十二條通過獨立實體達成的合營安排一般應歸類為合營企業。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相關法規的合營安排應歸類為共同經營:
(1)合營安排的形式表明合營各方對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按照合營安排合同條款的規定,合營各方對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表明合營方對安排中的相關資產和負債擁有權利和義務,如合營方享有與合營安排相關的幾乎所有產出,安排中負債的償還持續依賴于合營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