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是我們的傳統節日。國家給我們安排了小長假,單位一般會給我們發粽子等節日禮物。
節后會計人員要進行財稅處理。先對比一下吧!
一、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在端午節給員工發粽子,屬于非貨幣福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案例:2017年5月27日,某食品公司端午節向300名員工發放自制禮包粽子,每人一盒。禮盒粽子價格117元/盒(含稅,稅率17)。人員構成:生產人員200人,管理、銷售、物流人員100人。
會計分錄:
1、計提職工福利基金
借:制造費用——,職工福利費23400。
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117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35100
2、粽子的實際配送: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351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3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二、增值稅的處理
(1)自制治療
1、視同銷售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的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認定為銷售。
2、作為銷售價格的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的規定,銷售額按照以下順序確定:第十六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具有《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無銷售額的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成分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下式確定。
上一段的意思: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原來是銷往國外的,那么視同銷售的價格就是近期同類粽子的平均售價(既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業生產的粽子不對外銷售,只是分發給員工,那么可以按照市場上同類粽子的平均售價來確定。當然,粽子是大眾化的商品,沒有其他納稅人是不可能賣出去的,所以這里就不采用團體計稅計價了。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稅稅率。
稅率會有問題嗎?
確實是個問題。我擔心有些財務人員分不清粽子的稅率!
粽子的稅率是17?——錯了!不一定!
營改增后,餐飲業外賣的稅率是6,餐飲企業會給員工發自制粽子。稅率應該是6嗎?
但是,如果餐飲企業不給員工發粽子,而是逢年過節請員工“吃”粽子怎么辦?根據增值稅改革36號文件(2016),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為其雇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至于那些“打包”不完帶一點回家的員工,省吃儉用也是一種“美德”!
生產企業做的粽子都是17個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估計是沒有生活經驗,對稅法沒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兩種形式:生的和熟的。不信我建議去菜市場走走!
熟,毫無疑問稅率應該是17。
但對于“生”,稅率應為13(2017年7月1日以后為11)。為什么這么說?請參見《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關于食品的規定:
刀削面、餃子皮、餛飩皮、米粉等食品復制品也屬于該商品的征稅范圍。
速凍食品,速食
生粽子是糯米加粽子葉等。然后用線包起來,屬于簡單的組合加工,一般不會冷凍或者真空包裝,所以還是屬于農產品。甚至鮮肉粽子或者臘肉粽子,鮮肉和臘肉都屬于低稅率。當然,如果粽子經過加工成熟或者冷凍,也就17了。市面上賣的粽子基本都是煮熟或者冷凍保存,大部分都是真空包裝的。所以不能因為市場銷售的稅率是17就盲目的斷定所有粽子的稅率都是17,需要從工藝和產品特性來判斷。
小規模納稅人當然是按3的稅率征收。
(2)外包的處理
如果購買企業發放的粽子,按照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如果外包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進項稅轉出前認證。如果是商業企業,也是采購粽子對外銷售,拿出一部分庫存商品作為福利發給員工,當然要轉移進項稅,而不是當作銷售。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粽子,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計稅價值應按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公告2080號)。所謂公允價值,自制或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的原則,是同期對外銷售的價格;外包,因為粽子是采購的,價格不會劇烈波動,實際上就是采購時的價格。
很多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容易忘記調整納稅申報,因為加工品在增值稅中不算銷售。忘記進行視同銷售的調整,不會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局一般不會追究,但企業失去了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扣除基數,可能會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粽子屬于福利支出,需要和其他職工福利費一起限定在14%。如果超標,也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粽子和月餅一樣,是一種收入。月餅要交“月餅稅”,粽子當然要交“粽子稅”。因此,企業在給員工發粽子后,要將粽子的數量加到當月的工資收入中,按照“工資收入”申報個人所得稅。節后財務人員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千萬不要錯過這筆個人收入。
端午節再談粽子稅率
端午節假期的第一天,我寫了一篇《端午節發了粽子,財稅應該這樣處理!》的文章,里面提到了粽子的稅率。今天看到兩個同事也發表了關于粽子的文章,但是粽子的稅率是不應該是13(7月1日以后是11)。他的觀點的理由總結如下:
1.粽子不是谷物復制品;
2.粽子是一種副食品。
低稅率能否適用于制成品農產品,一直存在爭議。
但根據《關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規定》稅字〔1995〕52號)及相關文件精神,可以根據產品的生熟程度來判斷13稅率是否適用于食品或農產品制成的食品,即13稅率適用于生食或加熱等簡單加工制成的生食,17稅率適用于熟食或直接食用(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如:
方便面——熟的——17,掛面——生的——13;
火腿腸——熟的——17,香腸、臘肉等——13生的——;
《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一直強調,對于可食用的植物和動物,“熟的”不在本說明的征稅范圍之內。
在“糧食”中,表述為: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冷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種熟食不屬于該貨物的征稅范圍。
“水產品”中的描述是:熟制水產品和各種罐頭水產品不屬于本貨物征稅范圍。
“畜產品”中的說明:臘肉、腌肉、臘肉等各種動物、鳥類、爬行動物的生肉制品,也屬于該貨物的征稅范圍。各種肉類罐頭和熟肉制品不屬于該商品的征稅范圍。
那么,作為一個生的“粽子”,為什么一定要17稅呢?
有人說粽子不是單一材料,而是多種原料的混合物,應該屬于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副食品,所以稅率應該是17。
咸肉、熏肉、香腸等。除了肉,至少還有鹽吧?據我所知,臘肉、臘肉、香腸等不僅配鹽,還配了幾十種香料和紅曲紅,很多食材的稅率還是17。所以得出粽子原料不單一的結論是不成立的。
至于粽子是不是副食,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副食”。百度百科:副食,即副食品,一般是加工食品,包括糖、糖果、罐頭、茶葉、調味品、乳制品、蜜制品、豆制品、飲料、餅干、糕點、零食、煙、酒、水果等。副食之所以要壓17,是因為加工精細。粽子,尤其是生粽子,能算精加工嗎?當然不是。生粽子如果不放入冰箱,在常溫下可以保存多久?
《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對精加工和粗加工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文章中可以找到線索。
《蔬菜》中有以下表達:
經干燥、冷藏、冷凍、包裝、脫水加工的蔬菜、醬菜、泡菜、咸菜也屬于該貨物的征稅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用金屬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裝,用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不屬于該商品的征稅范圍。
罐頭裝蔬菜(包括軟包裝)算“包裝”嗎?前一句和后一句有矛盾嗎?
——其實并不矛盾!干菜用牛皮紙包裝,也是包裝,稅率低。但是,如果是罐裝的,稅率是17。兩者有什么區別?生活常識告訴我們罐頭食品是否可以“即食”?之所以可以開袋食用,是因為它經過了高溫殺菌處理,屬于深加工。牛皮紙包裝的干菜只是手工烘干,屬于簡單加工。
還有一個規定,竹筍罐頭,肉罐頭,雞蛋罐頭等。都不是低稅率,因為這些都是經過高溫殺菌等工藝流程處理的,而且是深加工,否則無法長期保存。
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專門百度了一下,看網上怎么說。在學樂家論壇會計版,我發現左岸金哥老師在《“稅”吃了你的豆腐——豆制品增值稅適用稅率探析》的一個帖子里提到:
“深圳一家食品公司很無奈,不得不向稅務部門反復交涉。但本市國稅局很聰明,不愿意承擔“越權解釋”的責任。只出具了深稅[2003]434號函,籠統回復“你公司生產的初級加工豆制品的稅率為13,深加工豆制品的稅率為17。至于“哪些豆制品算初加工豆制品,哪些算深加工豆制品”,避而不談,任讀者遐想。
隨即,該市下屬分局蛇口分局在對所轄某公司的深國稅社發[2004]42號批復中明確說明,“該公司生產經營的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干、豆腐干、臭豆腐、蘭花干、豆腐皮、百葉、百葉、生素雞、油豆腐、油條、油三角等。糧食的復制品,包括年糕、年糕片、粽子、酒醅、通心粉和米粉,稅率為13。該回復雖有“越權解釋”之嫌,但照顧到了經濟事實。”——這段話摘自吳科紅老師的書。
在這段話中,稅局明確粽子按13的稅率征稅,沒有生熟之分,比我的觀點更激進。
所以,我的觀點依然是:熟——17;出生——13(7月1日后11天)。
另外,對于企業端午粽子的財稅處理,再補充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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