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以下簡稱“債轉股”)多用于機構/不良資產領域,解決困境企業的債務問題。一方面,債轉股可以使機構/投資者降低債權資產全部損失的風險;另一方面,債轉股可以暫時釋放債務人的債務風險,給他“時間換空間”的發展機會,最終實現困境企業和債權人的雙贏。債轉股要嚴格遵循相關程序,同時要符合國家對相關企業的債轉股政策。
關鍵詞:債權出資;債轉股;非貨幣財產;評估價格。
一,債轉股的意義
“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兩種最基本的方式。隨著“永續債”等“長期債務融資工具”在我國的有序引入和規范應用,債務融資工具和股權融資工具的功能邊界越來越模糊。可以說,“永續債”等“債務融資工具”可以實現“股權融資工具”的長期融資/不還款目標。雖然債務融資工具和股權融資工具的功能越來越相似,但債權和股權的含義卻存在巨大差異:
1.債權人和股東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有不同的權利。
債權人只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到期債務,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但債權通過法定程序轉為股權后,債權人在地位上成為債務人的股東,有權通過行使“決策權”(股東會決議)為債務人進行經營管理活動。
2.債權人和股東承擔不同的出資風險。
簡而言之,債權人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本息的“信用風險”;股東承擔被投資企業的“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本息,無論債務人是否盈利,債權人都有權通過程序實現債權。股東對被投資企業的權利應區分被投資企業是否盈利:如果被投資企業盈利,股東有權分享紅利;如果被投資企業虧損、破產,股東只有要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
二、“債權”投資股票的依據
1.《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部門規章:《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對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依法享有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了與該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判決確認的;(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債權轉公司股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對債權進行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基于上述規定,合法、明確的債權為
如前所述,從字面解釋來看,《公司法》對債轉股中的“債權”進行評估定價是一項強制性要求。但從最新的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將《公司法》對“債轉股”評估定價程序的強制性要求從“判例”的行列中進行了變更。
例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初30號“債權轉股權是否需要評估、增資是否需要驗資,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不再對此作出強制性要求。A公司債權轉股權未進行評估,增資未進行驗證。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出資不到位,沒有違法依據。醫院不會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2020)高法終字第303號)(2020年10月16日作出)中也確認了上述觀點:“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月20日第64號公布的《民事判決》第二十三條規定,決定廢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1年11月23日公布的《民事判決》。《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即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此不再作出強制性要求,且在F公司的訴訟中,認定2017年5月和6月的兩次增資股東已全部繳納到位,且兩次增資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A公司債權轉股權未進行評估,增資未進行驗證。法院不支持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出資不到位、違法、無根據的上訴理由。”
綜上所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從兩個法院的判決中判定“債權評估定價”不再是“債轉股”的強制程序。目前債轉股主要由銀行通過“實施機構”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參與市場化債轉股。上述判斷也可能是出于保護國有資本/資產的目的。
四。債轉股對債權人/債務人的政策限制
《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附: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4號】第二條第(五)項第十四項規定:“債轉股應當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進行。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應根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債權及轉股價格和條件,實施機構市場化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多渠道、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
同一條第十五項規定:“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的,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對發展前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進行市場化債轉股。嚴禁將“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
綜上所述,目前銀行還不能直接將債權轉化為債務人的股權。銀行應當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目標企業股權的方式將債權轉為股權。同時,債務人應是發展前景良好/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是真正能通過“債轉股”脫困的企業。
動詞(verb的縮寫)結論
中國《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允許“債權”以固定價格出資,但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