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和禮品根據贈送方式的不同,在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也有差異。
第一種方式是單獨贈送。將商品分別作為紀念品、宣傳品、樣品贈送給客戶的情況比較常見,帶有一定的促進銷售、增進聯系的功利目的。它不同于捐贈的非功利性。在會計實務中,商品無論是外購還是自制,都是按照成本價和應交稅費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都是作為銷售額處理的。
比如某大型乳業公司(一般納稅人)為了在節日期間宣傳品牌形象,聯合某知名廣告公司,向全市60歲以上退役軍人贈送乳制品。共贈送5000盒老年人專用乳制品,每盒市場價稅60元,實際成本45元。付給廣告公司2000元。
由于上述禮品屬于宣傳企業形象的廣告支出,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27.8萬元。
信用:庫存225,000件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銀行存款200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一方面,作為廣告樣品使用的商品應視同銷售,增加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并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如果當年的銷售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收入)為100萬元,當年只有一次廣告活動,則本次銷售費用稅前扣除為15萬元,多出來的1萬元應增加。
第二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和銷售是類似的商品。這種贈品是以銷售為基礎的,是有償贈品,本質上是銷售折扣。如果買五送二,也算是賣了七個產品。雖然單價降低了,但是銷售收入已經覆蓋了禮品的銷售收入。會計實務中,收入和銷項稅按實收金額入賬,銷售成本按七塊結轉;稅法中,贈品不作為銷售處理,但要求開具七張的發票,有兩張標明打折。如果發票上沒有標明贈品或者另開紅字發票,可以不減少收入,即贈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三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送和銷售不一樣。如果買西裝送襯衫;買一臺空調作為電磁爐的贈品,是商家除了打折促銷之外最常用的銷售方式。因為是有償贈與,會計和稅法不把贈與作為銷售費用——促銷費用處理,據實扣除所得稅,不征收增值稅。這和第二種方法的廣告費略有不同。但也要求銷售和贈品寫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按銷售征稅。
例:某大型商場(一般納稅人)5周年期間舉辦康佳電視“買一送一”活動,買一臺電視,送一臺收音機。其間共售出50臺電視機,不含稅價格5000元,每臺購買成本4600元。贈送50臺微型晶體管收音機。每套市場價80元,購買成本60元(不含稅)。商場只開了50臺電視的銷售發票。會計處理禮品的方式如下:
借:銷售費用——推廣費用3000元。
貸款:庫存商品-收音機3000
由于發票不符合規定,這50臺收音機應按銷售價格4000元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按毛利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00元。注銷賬戶。
綜上所述,在實際工作中,對于“買n送n”和“隨貨贈送”的銷售方式應區別對待:如果有償贈送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符合稅法規定,則在會計處理上與稅法沒有區別,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