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為施工方支付水電費,供電公司為施工方開具發票,從施工方需要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之前支付的水電費。
【商業本質】建筑商以公允的價格轉售水電費。
[業務處理]
在實際業務中,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以電費為例):
1.業主將向業主開具預付水電費部分的發票:
會計處理:
1)向供電方支付電費并取得供電方開具的電費發票時:
借:其他應收款——施工方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
借:其他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3
貸款:銀行存款
2)結算工程款并扣除水電費時:
借:生產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9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施工方
3)為施工方開具水電費發票時:
沒有會計處理。(前期已經做了相關處理,此時只是給對方開發票)
2.施工方不會就水電費預付款向施工方開具發票;
會計處理:
1)向供電方支付電費并取得供電方開具的電費發票時:
借:其他應收款——施工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3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3
2)結算工程款并扣除水電費時:
借:生產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9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施工方
【業務】兩種方式簡述:
1、第一種方式,顯然是一種比較正規的做法,從稅法角度講,待攤費用本身屬于一種價外費用,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建設者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抵扣相應的進項稅,“一進一出”。總的來說,不占便宜,也不吃虧。但施工方實際承擔了水電費,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稅,是合理的。
2.第二種方法,對于施工方來說,不需要交稅,也不抵扣進項稅。看起來和第一種方法沒什么區別,但是有稅務風險。這就相當于,一件商品,100元的價格,100元的成本,不盈利,不虧損,那就沒必要做賬務處理了?顯然不是,我們需要體現的是100的收入,100的成本,0的利潤。對于施工方來說,承擔了成本,沒有相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顯然是虧損的。
3,同樣的進項稅,建筑商和施工商都沒有抵扣,原因是建筑商沒有給建筑商開發票,這明顯是損人不利己的事情。這樣,真正的受益者似乎是稅務局。實際上,無論是否開具發票,對于施工方來說,都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來抵扣進項稅。
4.綜上所述,第一種方式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5.至于水費,存在稅率差異,需要施工方計算開具稅率為13的發票,并與施工方協商補償稅率差異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