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辦幼兒園退費的規定
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離園前,應由家長提出申請,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提出胡亂猜測申請的日期為準。不夠的話,半個月(含半個月)退,超過半個月不退。
2.因孩子或家長原因導致孩子一個月不能正常來園,退還當月管理費50;超過半個月退還管理費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學費和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
3.因孩子原因不能來園的,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當月管理費、托兒費、雜費。
(2)關于私立幼兒園退費的規定
民辦幼兒園的退、退費實行備案管理,退費按已在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辦法執行。
具體可以搜索幼兒園退款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