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財稅[2011]17號),
第九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按其發生額入賬。
主要會計科目:
1201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產成品或材料,下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可按簽發和承兌商業匯票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票據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小企業收到商業匯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商業匯票收回面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企業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對每張商業票據的種類、編號、簽發日期、面值、交易合同號、付款人、承兌人和背書人的名稱或單位名稱、到期日和利率、收票日期和回收金額等逐一登記。票據到期結清后,應在備查簿中逐筆注銷。
1202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賬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小企業因銷售商品或勞務形成的應收賬款,應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小企業應收賬款實際發生壞賬時,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壞賬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1203預付賬戶
1.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合同預付的款項,包括預付購貨款和租金等。小企業為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應商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款項的主要會計處理。
(一)小企業為購貨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購貨款后,按應計入外購材料成本的金額,借記在途材料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項目,按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應交稅金”項目,貸記本項目。補足貨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金額,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