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并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是對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成協議(以下簡稱分成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在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內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在企業內扣除,也可根據分成協議部分或全部從另一方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并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四、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以扣除。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都是以推廣為目的而支付的,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因為現行稅法將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合并扣除,從屬性上區分是沒有意義的。無論企業取得廣告專用發票,還是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或者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購物袋、雨傘、紀念品等帶有企業標識的促銷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在規定比例內合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