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后按《公司法》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的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用工單位是指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接收和使用勞務派遣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屬于用工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在招用勞動者過程中,應當履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勞動合同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和崗位等。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若干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也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單位。
應該指出的是:
(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