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男子酒后殺人,同桌9名同事全部被指控,法院判…
我們接觸過很多酒后出事的人被判“買單”的案例。前幾天,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也判決了一起類似的糾紛,不過這次法院判決聚餐的其他人不承擔責任。
情況很特殊,案例很有教育意義!
小張萬萬沒想到,一場普通的飯局,讓他坐上了被告席。
一個曾經很親密的好同事現在在法庭上劍拔弩張。與此同時,還有失去親人的李家。
“兄弟們,我們約好下班后一起吃飯吧。”今年2月的一天,剛下班的小張想到一群好同事很久沒聚在一起了,就在群里叫上大家一起吃了頓飯。
“是啊,我好久沒喝酒了,我們三個人還坐了你的車……”組里的九個同事積極響應,其中三個坐張曉的車去市里吃了頓飯。
在一片忙亂中,大家都興高采烈,老何喝了幾杯。
酒席快結束了,小張要去KTV唱歌,就讓不喝酒的同事開車路過。老何說:“我也去兜一圈。”到達目的地后,大家散去,同事告訴老何打車回家。
沒想到,老何沒有打車回家,而是自己去找了輛車開回家了。
不幸的是,發生了一些事情。
回家途中,老何駕駛的轎車與騎電動車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傷。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老何負事故全責,李無責。事后,老何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隨后,老何將9名共同用餐者起訴至蘭溪市人民法院,認為他們與自己一起喝酒,未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未能安全護送自己回家。
其醉酒后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李重傷不治身亡。他應該承擔40%的事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是飲酒人組織的集體活動,飲酒人負有相互提醒、關心、保護、告知等適當的注意義務。
但本案中,被告將原告老何送到指定地點,并告知其打車回家,原告老何赴宴時并未開車。被告不知道原告的車停在哪里,也沒有聽說原告CSI要開車回家。九被告已盡到相應的提醒、照顧、保護、告知義務,故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