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扶貧工作,現將捐贈扶貧物資免征增值稅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貧困地區單位和個人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實施期間,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于已實現脫貧的地區。
“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物資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3.本公告發布前已征收入庫并按上述規定應免征的增值稅,可用于抵扣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退稅。若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收回專用發票后才能辦理免稅。專用發票無法收回的,不予免稅。
四、各地扶貧辦和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明確當地“目標扶貧地區”的具體范圍,確保政策落實。
特此公告。
財政部ensp國家稅務總局的Ensp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