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的核算方法應當以財政部2001年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要求為依據,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和會計科目:
1、實際收到的專項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款:專項應付款
2、資助項目完成后,形成的各種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
借:固定資產(或其他相關科目)
貸:相關科目
同時:
借:特別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資金劃轉。
3、未形成資產的部分予以核銷、批準。
借:特別應付款
貸:相關科目
4、經費平衡:
借:特別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 I .繼續治療基于:
第二十條《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注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國家分配資金時,對所有權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分擔。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資金補貼的,作為企業收入。
(四)屬于政府借貸、償還的資金,作為企業債務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搶救虧損或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
二、對于資本公積的處理,依據是: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章第八十二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資金劃轉、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5)轉增資金,指企業收到國家撥給的技術改造和技術研究資金后,按規定轉增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當對轉入的金額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