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1。銷售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結轉銷售成本。3.采購時,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款:應付賬款或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現金、臨時材料等。4.期末結轉成本。商品銷售是指商業企業通過各種經營活動,以實物形式實現商品的購買、儲存和運輸后的最后環節。
商品銷售是指商品生產企業通過貨幣結算銷售其商品,轉移所有權并取得銷售收入的交易行為。對于商品銷售的核算,由于企業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商品銷售會計
在核算售價的情況下,零售企業每日營業結束時,各業務柜組(實物負責組)統計銷售金額,填寫商品進銷存日報表和內部提貨單,將銷售金額送企業會計部門進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商品售價和批發企業的售價是不同的。零售企業銷售的商品銷售價格是含稅的,即商品銷售價格包含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零售商品實際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商品銷售額=含稅收入(1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銷項稅額=商品銷售額稅率。
由于零售企業采用售價金額的核算方法,對庫存商品實行實物售價責任制。商品銷售時,庫存商品減少,商品負責人的身體責任也相應減輕。因此,在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商品銷售收入”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應收稅款”的同時,還應在賬戶中注銷商品負責人的實物責任。由于“庫存商品”科目是以售價為基礎的,所以取消實物責任時,也按售價借記“銷貨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即平時暫按售價結轉銷貨成本,月末按一定方法計算銷貨差價, 然后調整“銷貨成本”科目,根據銷售價格調整銷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