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投保了財產保險,可能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你應該如何解釋這種補償?如果第三方也負責給予賠償,那么這個第三方公司的賠償是否存在涉稅問題?怎么做會計?薛從共享會計師“一對一清單”欄目中找到了一個由會計師崔淑瓊女士回答的相關問答案例,供大家參考。
問: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運送一臺設備給買方。該設備不含稅成本120萬元,市場價160萬元,我公司支付運費8萬元(含稅)。在運輸過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設備被燒毀。保險公司賠償80萬,物流公司免除運費,賠償35萬。請問以上業務怎么處理?我司獲得保險公司賠償80萬,物流公司賠償35萬。我們必須為這些支付增值稅嗎?
中級會計師崔淑瓊女士回答道:
你好!你的公司是賣家。
1.在出售時
借方:應收款項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60
應交稅費-銷項稅額(13增值稅)
2.結轉成本時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20
貸:庫存商品120
支付運費
借方:銷售費用
應交稅金-進項(11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8
4.如果貨物損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來沖抵成本收入。
借方:應收款項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60
應交稅金-產量
借方:庫存商品120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120
5.將燒毀的貨物轉入待處理財產的損益。
借方:待處理財產損益120
貸:庫存商品120
6.明確可以收到保險公司和物流公司共計115萬元的賠償。
借:其他應收款115
貸:未決財產損益115
借:銀行存款115
貸:其他應收款115
7.結轉待處理財產的損益。
借方:營業外支出5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5
領取賠償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補償),但不包括已征收的銷項稅額。
物流公司不是買家,也不是價外費用。其行為只是一種補償支付,所以這部分補償不計入銷售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會計師崔淑瓊女士僅代表個人觀點。
原文:共享會計師,專注于財稅問題咨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