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分配股東利潤的自產產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委托采購的商品分配給股東時應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自產和委托加工的商品分給股東,改變用途,視同銷售。
分錄:借方:應付股利(進行股利分配時)。
應付福利(分配福利時)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銷項稅)
貸款:庫存商品
購買的商品分給股東,應該作為福利分給股東。
分錄:借方:應付福利費(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企業向投資者分銷自己的商品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稅法上認定為銷售的,需要繳納增值稅,計入納稅人當期銷售收入,按照企業外賣價格計算價格。
請問企業在給股東分配自己的產品時,應該如何做分錄?
稅收法規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分給股東或者投資者。上述銷售行為發生時,企業應當在會計上進行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增值稅。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于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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