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費用(包括當地交通費用和雜費)
1.符合稅法規定的運輸費用可以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考慮到國內客運服務提供車票、船票、機票等。多數情況下,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39號公告還補充規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一)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二)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客運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 9)9
(3)有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客票,按以下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客運進項稅=票面價值(1 9)9
(四)取得其他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票面價值(1 3)3
2.需要注意的是,國內客運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
但是,并不是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中的差旅費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公告,以下簡稱31號公告)在第一條“國內客運服務進項稅額抵扣”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1)員工范圍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僅限于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以本單位為用工單位派遣的從業人員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上面這段話的意思是,企業報銷的其他單位職工差旅費,不能在進項稅額中抵扣。
(2)對計費信息要求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內客運服務,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國內客運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具,一般出現在包車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正確開具發票,填寫的信息必須完整無誤。只能填寫企業的信息,不能填寫員工的個人信息。
(3)扣款開始時間的限制
31號公告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的國內客運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或者按照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有的單位存在差旅費報銷延遲的問題,要特別核對票據上的時間,避免進項稅不應抵扣的情況。
(2)車輛費用
自己開車出差,必然會產生一系列車輛相關的費用。
如果出差駕駛的車輛是企業所有,那就比較簡單了。出差發生的車輛費用,按照規定可以直接從進項稅額中抵扣,這里就不贅述了。
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的,租賃費和租賃合同約定的費用可按規定直接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如果屬于“私車公用”的情況,那就比較麻煩了,因為沒有s
營改增后,住宿費可以抵扣進項稅。企業財務人員主要需要注意住宿費發票是否正確。
差旅費中的住宿費雖然在形式上符合稅法關于進項稅抵扣的規定,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1.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比如出差、探親報銷的職工住宿費;
2.員工或股東的個人消費;
3.屬于社交應酬,給客戶報銷;
4.企業免稅項目或簡單納稅項目編制人員出差等。
有鑒于此,可能出現的稅務糾紛如下:
1.住宿費發生時間是否集中在節假日,如春節、五一、國慶等;飲酒是否集中在景區、旅游區;
2.結合企業的福利制度,是否有返鄉、旅游等福利項目;
3.企業在當地發生的住宿費用(考慮接待消費的可能性);
4.員工因公出差報銷住宿費的,是否有單位的出差審批表注明原因及其他證明,如航空客運旅行行程單、登機牌、公路客運發票、保險發票等。
5.簡易計稅方法和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在內部人員編制、成本預計和報銷等方面是否單獨核算。
中國稅務問答。新媒體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