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提取的福利費已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形成應付職工福利費(企業債務)。提取和使用時,直接借記職工福利基金,貸記現金。
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不得有余額。2009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沖減2008年底前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以后發生的福利費直接計入費用賬戶。
按照以前的規定,每個企業計提14后,長期應付福利費中出現大量貸方余額,實際上沒有太大意義。取消提取后,福利費按實際發生額收取,體現了單位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匯總福利費的使用情況,在核算時最好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進行核算,以反映應付職工薪酬和福利費的全部發生,一般結轉至期末費用,無余額。當然,當一些單位有實際應在以后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福利費時,本科目仍需計提(如當月發生的餐費補助,下月發放時應支付)。至于14的福利費比例,會計核算不受其限制,而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情況作為費用入賬,但稅法規定要進行納稅調整。這和企業發生的招待費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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