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已購貨物進項稅的會計處理
采購商品的退款價格,是指商品采購核算完成后,由于供應商定價,導致流通中的商品多付或少付。當供應商退回多付的貨款時,稱為價格退款;買方彌補不足的付款,這被稱為溢價。退款和溢價的核算應在原有會計處理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不涉及商品實物數量的變化。如發生退還已購貨物價款的業務,供應商應填寫《銷售更正單》和紅色或藍色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轉發給買方;經買方相關部門審核后,填寫《采購更正單》,連同紅色或藍色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并交會計部門進行價款結算,調整庫存商品價格。退還價款時,應根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減少進項稅額,根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減少庫存商品或商品銷售成本。如果打折商品尚未售出,或者雖已售出,但銷售成本未結轉,則減少存貨成本;如果退回的商品已全部或部分售出,銷售成本已結轉,則應減少商品銷售成本。在補價時,還要根據商品的庫存和銷售情況溢價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即根據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增加稅額,根據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增加庫存商品成本或銷售商品成本。【例】某商品流通企業4月初從某皮鞋廠購進皮鞋400雙,進價60元/雙,價款24000元,稅金4080元,以銀行存款方式支付。現收到供應商匯款憑證付款通知、退貨銷售更正單、銀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所列每雙鞋5元退款,估價2000元,稅額340元。分錄如下:鞋子尚未售出或已售出但成本尚未結轉時:有進價核算的企業:借方:銀行存款【退回已購商品進項稅的會計處理】相關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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