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7〕22號”文件明確,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即通俗所稱“新收入準則”),并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因此,2021年以來,“新收入準則”已經全面實施。本文舉一個常見例子,以常規業務簡明解析一下“新收入準則”實施后涉及銷售及收款相關業務的主要會計分錄。而對于一些特殊業務,留待以后分別講解。
甲公司屬于某機器設備生產企業(設備生產期不超過一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1日與A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A公司銷售某型號機器設備一臺,總價款1130萬元(含增值稅)。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執行如下:
一、甲公司2021年4月5日收到A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的訂金1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萬
貸:合同負債——A公司 10萬
注:執行“新收入準則”后,以“合同負債”科目代替“預收賬款”科目。
二、甲公司2021年4月15日依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交付合同約定標準的某型機器設備一臺,并依照稅法規定向A公司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機器設備交接已完成,并經由甲公司、A公司確認。合同相關條款同時約定,A公司對于該機器設備,自接收之日起試用10天,若試用期間運行數據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則確認購買此項機器設備,并于確認購買后10日內向甲公司支付設備余款。
該機器設備單位成本800萬元。甲公司基于之前生產、銷售經驗得出合理判斷,此機器設備試運行數據能夠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借:合同負債——A公司10萬
合同資產 112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萬
貸:庫存商品——某型機器設備800萬
注:“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三、2021年4月2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發來函件確認,該機器設備試運行相關數據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借:應收賬款——A公司1120萬
貸:合同資產 1120萬
注:“新收入準則”下,合同資產與應收賬載之根本區別在于,是否屬于“無條件收款權力”。例如本題,甲公司雖然依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交付該機器設備,并自行判斷能夠達標。但其收款權力仍須于A公司試運行并事實上數據達標之后才能確認,因而作為合同資產;而若合同約定,機器設備交付,A公司即負有無條件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之義務,則甲公司可以直接確認為應收賬款。
四、2021年5月4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該設備余款112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20萬
貸:應收賬款——A公司1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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