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交換股權的方式進行的,通常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為購買方。但某些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因其生產經營決策在合并后被參與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雖然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該類企業合并通常稱為“反向購買”。例如,甲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小的某st上市公司,乙公司為一家規模較大的集團公司。乙公司擬通過收購甲公司的方式達到上市目的,但該交易是通過甲公司向乙公司原股東發行普通股用以交換乙公司原股東持有的對乙公司股權方式實現。該項交易后,乙公司原股東持有甲公司50%以上股權,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0%以上股權,甲公司為法律上的母公司、乙公司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從會計角度,甲公司為被購買方,乙公司為購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