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衡陽的小梁很郁悶。前幾天,原本在衡陽市西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做學徒工的他,因病向公司請假未得到批準,反而被辭退了。更讓他氣憤的是,公司收取他的600元押金也不肯退還。無奈之下,小梁只好向媒體投訴,希望討回一個公道。
因病請假,工作沒了,押金也沒了
今年10月底,小梁經人介紹應聘到衡陽西城汽貿公司,做一名機修學徒工。進公司前,小梁被要求交600元的押金,并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
小梁說,由于自己是學徒工,公司規定必須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只管一頓中餐。合同上還約定: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自動離職,押金就沒有退,如果被公司辭退,押金可以退還。
小梁稱,當時面試的經理告訴他,因為前3個月沒有工資,所以要自己先交600元的押金。3個月后考察通過,就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以后每個月在小梁的工資里扣200元,3年后出師,押金將全部返還。
前不久,小梁因眼睛近視嚴重而影響工作,遂向公司請假3個月去做手術,但遭到拒絕。其部門經理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為由將小梁辭退。“工作沒了,我交的600元押金公司也不肯退了。”
小梁還向記者出示了一張有公司蓋章的收款憑證,上面注明的是“委培費600元”。小梁說,他當時還提出要注明是押金,“但公司說這就是押金條,其他人也是這么寫的”。小梁告訴記者,公司里還有二三十個學徒工,他們也都交了600元的押金。
“600元其實是‘學徒費’,
這是行規”
押金為何在這里變成了“委培費”,如果是培訓費,公司又是否有委培資格呢?既然是被公司辭退,為什么不按合同上的約定將這筆費用退還給勞動者?
隨后,記者聯系了衡陽西城汽貿公司總經理左先生。左經理告訴記者,小梁交的600元錢其實是“學徒費”,并不是押金。“這錢是給教小梁的修車師傅的,公司只是代收。”左經理說。
左經理稱,小梁上班時間不長,而且一次就請3個月的假期,對公司影響不好,不便于管理,是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學徒及新進員工請病假得有醫療證明,“他說要治眼睛,卻沒有任何憑證,我們也不可能為他工作崗位保留這么長時間”。
記者提出要看小梁簽訂的勞動合同,左經理斬釘截鐵地說:“他是熟人介紹進來做學徒工,并不是公司員工,公司根本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左經理還稱,收取“學徒費”在行業內是約定俗成的,并以“學生讀書是否要交學費?”反問記者。而當記者問公司是否有相關培訓資質時,左經理說:“我們是用人單位,不是學校,不存在培訓資質的問題。”
觀點:“學徒費”不該交,
用人單位還應支付工資
公司收取“學徒費”是否合理?學徒工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記者就此咨詢了衡陽居安事務所鄧寒鳴。
鄧認為,西城汽貿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學徒也為企業提供了勞動,創造了價值。用人單位招收學徒工,也要簽訂學徒期間的勞動合同,不能收取學徒工的押金。
鄧說:“如果說‘學徒費’是師傅與學徒間的事,公司憑什么‘代收’?”他認為,該公司實際上是以“學徒費”的名義變相收取押金,明顯違反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雙方發生了勞動關系,公司還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支付小梁勞動報酬,并且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待遇。
鄧同時還提醒廣大勞動者,近年來出現一些用人單位以“學徒工”為名侵犯職工權益的現象,用人單位把新進人員“變身”為“學徒工”,并以此為名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對這一隱蔽的侵權手法,勞動者需加以警惕并積極維權。”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