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計提,在尚未繳納之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該上繳國家暫未上繳國家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采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應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而企業交納的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