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留抵退稅后的會計分錄
如上圖所示,企業申請留抵退稅之后應在當期的增值稅申報表做進項稅額轉出,納稅申報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對應的會計分錄應該為:
二、其他需要做“進行稅額轉出”的情況匯總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通知”及其配套政策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抵扣,需要做轉出處理。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物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
8、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的機動車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
9、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其與兼營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相關的進項稅額;
10、購貨方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購買方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11、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轉出。
(1)已全額抵扣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專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情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2、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或者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1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當根據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5、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稅務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