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二手汽車若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應確認為固定資產。二手車的成本按購買價款及相關稅費等確定,而不是按評估價確定。應按購入二手車使用情況等合理確認其使用壽命并計提折舊,折舊應從增加二手車的次月起計提。 賬務處理如下: 1、購入: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因此,從企業所得稅而言,企業購入二手車若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應確認為固定資產。二手車的計稅基礎為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等。該二手車計稅基礎與會計上的入賬成本無差異。二手車應從投入使用之次月起計提折舊,根據《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4年,購入的二手車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