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系統內單位之間無償調撥資產過程中,有會計反映在資產信息系統調撥資產時,發現有的資產是按照“資產原值—累計折舊”的凈值調撥的,而有的資產是將“資產原值”和“累計折舊”一同劃撥給接收方,怎么會有這樣的差異?該處理的邏輯是怎樣理解的?下面,小編就來聊聊系統內調撥資產時,固定資產價值的認定與處理。
1、《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中“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無常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2、《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第五點“無償調入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為零的,單位(調入方)在進行財務會計處理時,應當按照該項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該項資產在調出方已經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金額(與資產賬面余額相等),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賬面原值:指單位取得該項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
賬面余額: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與該賬戶相關的備抵科目金額(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
賬面價值:指該固定資產減去累計折舊之后的金額,即資產凈值。
在不考慮資產后續資本性支出的情況下,即
賬面原值=賬面余額
賬面價值=賬面余額(或賬面原值)—累計折舊=資產凈值
調入方入賬時以調出方賬面價值(資產凈值)入賬,之后在尚可使用的年限內,按月計提折舊。
舉例:2022年3月接收調入一項固定資產,該資產賬面余額為200萬元,最低使用年限10年,已計提折舊5年共計100萬元。經計算,賬面價值100萬元=賬面余額200萬元-累計折舊100萬元。
調入方財務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0萬元
貸:無償調撥凈資產 100萬元
不做預算會計
在剩下的5年內,按月計提折舊即可
調入方入賬時以調出方賬面余額和累計折舊余額入賬,因該資產已在調出方提足折舊,故調入方不再計提折舊。
舉例:2022年3月接收調入一項固定資產,該資產賬面余額為200萬元,最低使用年限10年,已計提折舊10年共計200萬元。經計算,賬面價值0萬元=賬面余額20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
調入方財務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2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200萬元
不做預算會計,因該項資產在調出方已提足折舊,故調入方不再計提折舊。
聊聊:上述賬務處理的邏輯其實就是:對于未提完折舊的資產,調入方按凈值入賬,繼續計提折舊;對于已經提完折舊的資產,調入方將資產原值和該資產的累計折舊一并接收(為了證明該資產已經提完折舊),之后不再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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