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入的會計分錄怎么做?如何確認收入?(廣東新四板掛牌)
收入的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有關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曰常活動(即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勞務收入及分攤
其中,對于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實務中,如果特定時期內提供勞務交易的數量不能確定,則該期間的收入應當用直線法確認,除非有證據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進度。當某項作業相比其他作業都重要得多時,應當在該項重要作業完成之后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當交易對象為主要負責人和代理人時該如何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前能夠控制該商品或服務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前能夠控制該商品或服務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務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務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或服務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