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被問到這樣的問題,長期掛賬,不需要支付的應付款(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該如何平賬,他們能確認收入嗎,確認收入后需要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嗎?
這個問題看似有幾分好笑,實際企業或多或少存在。“好笑”是因為居然還有付不出去的款項,客觀現實是,不是應付款真付不出去,至少不是一開始就付不出去,而是債務人找種種借口拖著不付,拖久了,債權人以為債務人不想付了,可能就懶得要了。債務人再拖上個三五年,應付款就成了“不需要支付”了。
在回答文章開頭的問題前,首先要明確,企業是否確信應付款付不出去。付不出去是企業自己的主觀臆斷,還是有客觀證據證明。如果只是基于掛賬時間的長短主觀臆斷,建議你暫時不要作任何處理,接著掛賬就行。
一直長期掛賬行不行呢?這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原因在于會計在確認“應付”的時候,實際會同步或在后續結轉成本費用,現在應付又不付,稅務有理由質疑前面成本費用的真實性。這需要企業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我知道以前有家醫藥企業將拖欠五年以上的應付賬款轉作收入了,該平的賬平了,該交的稅都交了。結果后續陸陸續續收到債權人起訴,這把財務弄得非常別扭。
如果有客觀事實證明應付款確實“無需支付”了,或“付不出去”了,這時才涉及應付款平賬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收入,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將應付款轉入收入,理想的會計科目是“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等科目
貸:營業外收入
應付款項在什么情況下才屬于“確實無法償付”呢?稅法對此并未明確予以規定。也就是說,需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界定。自行界定要有足夠的合理性,我的理解是,債權人破產、倒閉或死亡,或者債權人書面承諾放棄債權,或者經法院判決債務人可不用支付,這些條件才可作為應付款項“確實無法償付”的依據。舍此,企業應慎重處理。
袁國輝 指尖上的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