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會產生一定的稅費支出,財會人員在處理該業務時,一般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稅金及附加”等科目進行核算,對應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租賃房屋時繳納稅費的會計分錄
1、收到房租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2、繳納稅費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3、當承租方因代出租方支付稅金,允許租金中扣除的情況下,則可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出租方支付租金時扣除代付的稅金沖抵其他應收款,最終余額才予以支付。
不允許從租金中扣除的情況,則只有一個方法,承租方在稅后利潤中支付,屬于營業外支出,并在稅后利潤列支。
房屋租賃稅收的相關規定
相關稅收規定:1、《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公告20第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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