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貸:應交稅費-銷項稅說明:此步視同普通銷售
(2)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說明:增值稅可以抵扣的前提是在增值流轉環節一直不影響采購和銷售的利潤;
出口意味著在國內的流轉增值環節已結束,沒有企業會繼續使用出口企業的銷項金額作為進項去抵扣;
故不滿足出口免抵退政策的部分對應的進項稅要計入營業成本;
同理,增值流轉環節最后一環的采購進項不予抵扣,如:餐飲業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職工福利的物品對應的進項不得抵扣。
(3)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說明:此步確認增值稅應退稅金額
(4)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免抵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額)說明:此步將增值稅出口免抵金額沖減內銷銷項稅
。5)收到退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不考慮其他情況,月末,增值稅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貸方余額表示累計收到的稅額及累計抵免的稅額合計。
相關政策規定
財政部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后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2221應交稅費(2006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