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損失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廢品所形成的報廢損失和修復費用。報廢損失是指不可修復廢品的生產成本扣除回收廢品殘料價值后的凈損失;修復費用是指可修復廢品在返修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用以及分攤的制造費用。
目前,在我國會計實際工作中,廢品按廢損程度和在經濟上是否具有修復價值,分為可修復廢品和不可修復廢品。一般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有三種核算方法:
一是不設任何級別廢品損失科目,將與廢品損失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正品,由正品負擔。這種方法適合于小型企業或廢品少的企業,該方法簡便但不能區分正品與廢品的成本;
二是設置“生產成本——廢品損失”科目核算;該方法適用于經常發生廢品損失且損失數額較大的企業;
三是單獨設置“廢品損失”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再設置“可修復廢品”和“不可修復廢品”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類別的廢品損失。借方歸集不可修復廢品的生產成本以及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貸方核算廢品的殘料回收價值和應收責任人賠款,期末廢品損失賬戶余額轉入“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賬戶,在這種情況下,廢品損失也由正品負擔。這種方法同樣適用于廢損數額較大的企業。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行各種核算方法下,不論是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還是不可修復廢品的報廢損失,也不論廢品損失正常與否,最終均計人產品成本,即由正品負擔。這樣的處理在實踐中便于操作,對于小企業或者廢品不經常發生的企業適用,但對于廢品經常發生的企業存在一定不足。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九條規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以及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不計人存貨成本,而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我國目前三種核算方法都將所有成本計入存貨成本,并未區分正常消耗和非正常消耗,且不利于經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