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攤銷計入成本嗎
計入生產成本更合適.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八條: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采礦權的攤銷額構成了礦產品成本的必要組成部分,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符合計入存貨成本的條件.
采礦權攤銷會計分錄
1、無形資產的攤銷就是如同你所查到的那樣,累計攤銷是備抵科目.
2、土地的攤銷分兩種
a、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應按照無形資產規定按期攤銷;
b、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核算,應按照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隨同"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計算折舊扣除.
3、首先根據準則可以確定的是,采礦權屬于無形資產,需要攤銷.年限可按照探明的存儲量除以企業每年的開采量來確定.
費用沖減時怎么做會計分錄合適呢?
答:如果是費用沖減時的會計分錄,則是這樣的:
在借方用紅字沖減費用支出數,用藍字借記現金的增加數,即: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
這樣做的理由是:沖減費用支出數在借方用紅字反映,既符合會計原理上對"管理費用"科目的定義解釋(借方反映費用的支出數,貸方反映費用的結轉數),又可以滿足報表自動生成取數的要求,收到現金做借方增加,既符合會計原理對"現金"的解釋,也符合人們的習慣.
采礦權作為無形資產怎么入賬
賬務處理流程
1.取得采礦權.
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資源資本化的方式,將采礦權價款作為出資額注入"債轉股"后新公司的,應將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賬務處理時,企業應依據由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采礦權評估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相關文件,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煤礦"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按照規定應當交納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按照應交納的采礦權價款,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煤礦"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煤礦"科目.
2.繳納價款.
企業按照與國土資源部門簽署的合同或約定,在以后各期繳納采礦權價款時,應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煤礦"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分期攤銷價款.
采礦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在取得當月起,按照其預計受益年限平均分期攤銷,并計入各期損益.依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礦業權評估規則,采礦權評估受益年限是根據評估動用可采儲量和實際生產能力計算得出的.采礦權評估項目的服務年限一般不應大于30年.當服務年限超過30年時,可采用分段評估的辦法.只以首期擬動用的儲量為基數評估采礦權價款,即先按前30年計算評估動用可采儲量;當服務年限低于30年時,按實際開采年限計算評估動用可采儲量.因此,企業根據不同采礦權的實際評估受益年限,分別計算出各期應攤銷的采礦權價款時,應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礦"科目.
4.期末計提減值準備.
依據會計穩健性原則,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以后,企業應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末,檢查各項采礦權預計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隨著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市場化操作,礦產資源采礦權價格必將隨著價格的波動而波動.例如,隨著國家加大環保力度等宏觀政策調控的影響;將會直接影響礦產企業產品的銷量和價格;若礦地質條件隨著井田的不斷開采,發生了不可預見的變化,將會影響采礦權的價值;若市場出現供大于求的不利局面,將影嘲到礦產品的價格在短期內難以回并等等.在會計期末,這都有可能導致企業所持有的采礦權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
此時企業計提采礦權減值準備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采礦權--礦"科目.如在以后各期,各種政策影響和市場不利局面等因素已經消除,并且使得原計提減值準備的采礦權價值又得以恢復時,應當在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此時應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采礦權--煤礦"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5.報廢礦井核銷.
如果礦由于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地質災害等損失,導致礦井提前報廢的,該采礦權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此時應將其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在賬務處理時,企業應按該采礦權的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按該項采礦權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采礦權--礦"科目,按采礦權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礦"科目.
6.轉讓采礦權.
在實行有償轉讓的制度下,采礦權轉讓將由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公開組織競拍來確定新的采礦權人.企業在轉讓采礦權時,首先應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所欠繳的剩余采礦權價款部分,并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采礦權價款--礦"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凡是有償或以國家注入資本金方式取得采礦權的企業,通過公開競拍,應按實際收到的采礦權拍賣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該項采礦權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采礦權--礦"科目,按采礦權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礦"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無形資產收益"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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