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獎金是指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歸屬于數月的獎金(包括全年獎金)、年終加薪、分紅等工資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發放的獎金及一次性發放的數月工資。 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以及其他因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 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地判定規則劃分境內和境外所得。《公告》針對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的特殊情形,在工資薪金所得地判定規則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 一是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如果是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所得,仍為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歸屬于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的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所得,仍為于境內的所得。 三是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從境內、境外單位取得多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且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分別歸屬于不同期間的,應當按照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筆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的收入額后,然后再加總計算當月境內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收入額。 需要說明的是,高管人員取得的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按照高管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則,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舉例:A先生為無住所個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時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歷天數92天)獎金和全年獎金。假設A先生取得季度獎金20萬元,對應境內工作天數為46天;取得全年獎金50萬元,對應境內工作天數為73天。兩筆獎金分別由境內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慮稅收協定因素) 2020年度,A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不超過90天,為非居民個人,A先生僅就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A先生當月取得數月獎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