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企業本月發生以下經濟業務,編制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200,000元,其中,生產工人100,000元,車間管理人員80,000元,企業管理人員20,000元。
2、企業銷售產品一批,價款80,000元,增值稅率13,款項已存入銀行。
3、收回B公司所欠貨款70,000元。
4、生產車間用支票支付水電費5000元。
5、提現金200,000
6、用現金發放工資。
7、生產部門領用材料10000元,管理部門領用材料2000元。
8、結轉本月產品制造費用。
9、采購材料,貨款100000,增值稅率13,用銀行存款支付,貨物還未運到。
10、結轉完工產品成本10000元。
11、貨物運到,結轉入庫材料成本。
12、結轉已銷售產品成本20000。
13、盤盈現金500元.
14、盤盈的現金經批準計入營業外收入。
15、銷售部小張出差,借現金10 000元。
16、小張出差花了8 000元,經批準予以報銷。交回現金余款2 000元。
二、乙企業發生以下經濟業務,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企業壞賬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按應收賬款余額5‰提壞賬準備金。該企業18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200 000元;19年發生壞賬600元,本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160 000元;20年,上年轉銷的壞賬又收回,本年年末應收賬款余額180 000元。
三、丙企業發生以下經濟業務,編制每年末的會計分錄。
企業2017年年末庫存商品的賬面成本為100 000元,根據確鑿證據,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而計算的可變現凈值為85 000元。2018年年末,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而計算的可變現凈值為63 000元。2019年年末,用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而計算的可變現凈值為10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