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令第36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處置
,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根據以上規定,單位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理應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