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房租收入會計分錄
一、收到房屋租賃收入的會計核算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二、相關稅收規定:
1、《財政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公告20第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20第53號)第二條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除此以外,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一次性收取租金,應當在收到預收款當天一次性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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